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非官方解读

前言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共8条,起草说明中“征求意见稿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在体例和具体措施上充分参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内容,该修改内容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共19条。作为立法爱好者及商标从业者,本文通过对比《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11月1日即将施行的《商标法》修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加深理解该规定。


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内容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制恶意商标申请”(与即将施行的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对应,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代之以“恶意商标申请”概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本规定偏向行政管理的约束性)内容,删除了“正常的”“工作”等字句,使内容更简洁。

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第一条叙述了规定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了“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可能为了行文简洁删除)“并且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是第二条,需简洁规定至为重要的内容,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有之意,不必提前到第二条加以规定,第三条有体现)“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能也为了行文简洁删除)“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挪到了第三条予以重点地具体地规定)等内容。

本条开宗明义,重申了《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一重要内容,为本规定所有内容的核心,统领全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整体修改,与《商标法》相关规定衔接更紧,逻辑更周密。删除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因该短语非法律语言,不好新创立)“(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或因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删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等内容,增加了“(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类似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内容,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重要内容,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具体行为类型。但其中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是否能与本条诚实信用原则并列,《民法总则》中“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是并列的,而且商标法领域“不良影响”和“诚实信用”也是两个范畴的词汇,此处逻辑不周延,另外“公序良俗”是民法概念,在商标法适用中多被“不良影响”吸收,所以此处有点杂糅。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将第三条“(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单独拿出来作为第四条,删除了“帮助他人”(本规定规范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帮助他人范围太广,不易操作),增加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二)内容)。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即将施行的商标法内容对应)第四款内容和第六十八条(二)内容,《商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五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在征求意见稿未规定。

本条重申了即将施行的商标法第四条内容。

第六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一)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修改后条理更清晰。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对于申请商标中驳回和不予注册情形。

第七条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二)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修改后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更全面。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对于取得商标后无效宣告情形。

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解读】本条在征求意见稿未规定。

本条将商标法第四条具体化,可以结合《北京高院审理指南》7.1一起理解。

第九条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解读】本条征求意见稿无详细规定,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四)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提到了转让情形。

本条指出了违反诚实信用申请所得商标的原罪,即使转让也无法消除其取得时的恶意问题。

第十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解读】本条征求意见稿无详细规定,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提到了撤三情形。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有关撤三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

【解读】本条征求意见稿无详细规定,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到了公布情形。

本条促进了相关文书的继续公开。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征求意见稿无详细规定,关于“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为新规定,除外的部分重申即将施行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内容,并细化作出处罚的主体。

本条对申请人的罚款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应由可以有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但罚款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公众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规范公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应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公众”改为“申请人”。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本条来自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删除。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有助于督促遵守本规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部分,商标法六十八条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处的“负责人”该如何解释?

本条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措施。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公众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规范公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应当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高质量不好界定),“公众”改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规范的主体)。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二十条内容。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在征求意见稿未规定。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内容。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来自于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四)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部分。

本条重申了商标法第二十条内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施行时间,根据“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新修改的实体内容不溯及既往,程序部分可以溯及既往适用。


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亮点部分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除了重申《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内容,尤其是111日即将施行的商标法修改内容,还有以下增加亮点:

(一)第八条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的6项因素;

(二)第九条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三)第十二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违法所得处罚予以了具体规定;

(四)第十一条恶意注册决定或裁定、第十四条处罚信息的社会公示制度。

(五)第十五条增加对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三、结语

商标申请注册是系统工程,本规定围绕即将施行的《商标法》第四条,对具体规定和有关规定集中重申。以上解读为笔者之管见,以求抛砖引玉,期望该法在实践中得到规范适用。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转载来源及作者信息。

相关 知识产权

姓名:
手机:
区域:
内容:
 
18813149818

扫码咨询

TOP